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整合人才資源 促進行業科技進步,充分發揮行業協會“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范行為”的功能作用,組織專家為行業提供技術咨詢服務,廣州市建筑業聯合會在原有專家庫基礎上充實調整組成廣州市建筑業聯合會專家委員會。
第二條 廣州市建筑業聯合會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是由廣州市建筑業聯合會組織廣州地區建設工程領域科學技術及經濟管理界業內的項目管理、建筑設計、土木工程、裝飾裝修、市政施工、機電安裝等專業人士自愿參加的,具有一定權威性、專業性的非常設研究咨詢組織。專家委員會委員分為專家和資深專家。根據需要,組建“廣州市建筑業聯合會優質工程評審專家委員會”、 “廣州市建筑業聯合會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評審專家委員會”,“廣州市建筑業聯合會施工規范評審專家委員會”,“廣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評審專家委員會”,“廣州市建筑業聯合會QC成果評審專家委員會”和“廣州市招標、評估、技術鑒定專家委員會”。
專家委員會由所屬會員單位和具有一級以上資質的建筑業企業總工程師、廣州地區建設工程技術領域具有較深造詣的專家學者及資深管理人才組成。
第三條 專家委員會組建的宗旨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發揮多學科、多專業的綜合優勢,在制訂建筑業企業發展方略、研討科技發展途徑、確定施工技術攻關重點,在廣州地區建設工程優質工程、五羊杯獎的評審,廣州地區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評審驗收、建筑工程施工規范的評審、工程質量安全鑒審和建筑業企業QC成果評價等工作中發揮咨詢服務作用,充分體現專家權威性、公正性、誠信度以及科學決策水平,加速科技成果產業化進程,促進傳統產業技術升級,推動建筑業企業科技進步與技術創新。
第二章 專家人選與聘任
第四條 專家委員會委員應具備的條件:
(一)堅持原則,作風正派,廉潔自律,遵紀守法,秉公辦事,樂于奉獻;
(二)具有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擔任過具有一級資質及其以上建筑業企業總工程師或大型項目的負責人,有豐富的設計或施工實踐經驗和較強的理論知識,在本行業或本專業具有較高的威望和知名度;
(三)主管技術工作期間本單位榮獲過省部級以上優秀工程項目質量或技術進步獎項;
(四)身體健康,年齡原則上在35歲至65歲之間,能勝任本專業工作(行業內具有很高知名度和影響力的專家除外);
(五)掌握和熟悉國家頒發的本專業設計、施工規范和強制性標準;
(六)熱愛協會工作,積極參加廣州市建筑業聯合會組織的相關活動;
第五條 專家委員會委員人選由廣州市建筑業聯合會會員企業和有關質量技術管理部門、有關專業協會推薦,專家委員會辦公室審核,經廣州市建筑業聯合會秘書長會議審議并報會長會議審定。凡經審定認可的所有專家,由廣州市建筑業聯合會統一頒發聘書,并上網公布。
第六條 專家委員會組成人員根據參加活動情況,實行動態管理,每三年充實調整一次。
第三章 工作職能、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 專家委員會的工作職能:
(一)弘揚科學精神、維護科學道德,普及科學知識,推動建筑業科學技術水平不斷提高,進一步促進廣州建筑工程技術界的團結與合作,加強隊伍建設,激勵優秀人才成長;
(二)了解、掌握和研究建筑業科學技術發展動態,及時與廣州市建筑業聯合會專家委員會辦公室溝通、總結交流工作經驗,提供信息服務和工作建議;
(三)受委托參加研究和制訂建筑業施工技術、項目管理規范、技術進步調研等重大技術難點、課題的論證,大型工程招標評標、項目評估、技術鑒定等工作的咨詢服務活動,受委托參與全國、全省建筑業的專題研究、科技成果評審、新技術應用規范制定等項活動;
(四)參加廣州建設工程優質工程獎、五羊杯獎評審,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工地評審,廣州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評審,廣州建筑業企業QC成果評審,廣州建筑業企業的誠信評價等工作;
(五)承擔廣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和廣州市建筑業聯合會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專家委員會委員權利:
(一)維護職業道德、堅持優良作風、發揮表率作用,加強行業自律,努力工作、勇于創新,積極促進建筑業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
(二)向廣州市建筑業聯合會及其專家委員會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對專家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人選具有推薦權和被推薦權;
(三)在參加工程建設管理與技術咨詢服務、工程評審(選)過程中充分發表個人意見和建議,也可保留個人意見;
(四)優先獲取廣州市建筑業聯合會專家的榮譽和相關資料,按有關規定獲取專家咨詢的經濟補償;
(五)有申請加入和自愿退出專家委員會的權利。
第九條 專家委員會委員應承擔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專家委員會工作辦法;
(二)積極參加專家委員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有參與優質工程、五羊杯獎工程評審、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工地評審、廣州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的評審、廣州建筑業企業QC成果評審、廣州建筑業企業的誠信評價的義務;
(三)每三年至少應撰寫一篇有價值的綜合性技術工作報告(含施工技術實踐經驗總結)或在公開發行刊物發表一篇某項技術發展的專論;
(四)向專家委員會提供相關專業的科技信息,提出開發、推廣應用先進技術和有利于行業發展的建議。
第四章 組織領導機構
第十條 專家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由各建筑業企業提名推薦,廣州市建筑業聯合會審定。專家委員會主任委員會議研究決策有關重要事項。
第十一條 廣州市建筑業聯合會優質工程評審專家委員會主任、廣州市建筑業聯合會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評審專家委員會主任,廣州市建筑業聯合會施工技術管理規范評審專家委員會主任,廣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評審專家委員會主任,廣州市建筑業聯合會QC成果評審專家委員會主任,廣州市招標、評估、技術鑒定專家委員會主任。原則上從專家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中產生。
第十二條 專家委員會辦公室為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廣州市建筑業聯合會秘書處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專家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包括會議通知、專家庫建立、各類咨詢評審計劃安排等,受理專家建議和意見,辦理有關領導交辦的相關工作。
第十三條 廣州市建筑業聯合會秘書處負責對專家委員會的工作進行指導、服務和管理。
第五章 咨詢服務
第十四條 根據企業邀請和工作需要,廣州市建筑業聯合會將組織專家進行技術咨詢服務活動,包括企業技術創新發展戰略、大型工程項目施工技術方案及其評估、技術規范、科技成果研究、編撰和鑒定等。
第十五條 專家委員會委員在參加企業或有關培訓單位進行廣州地區建設工程優質工程、五羊杯獎評審、廣州地區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的評審驗收、廣州地區建筑業企業的誠信評價等咨詢服務活動或培訓講課時,需征得專家委員會辦公室同意,并佩戴專家委員會特制的胸卡。
第十六條 專家委員會各專家在接受廣州市建筑業聯合會委托的咨詢服務過程中,采取以支定收的原則,享有咨詢服務補償。
第六章 會議制度
第十七條 根據工作需要,專家委員會可召開全體會議、專項工作會議或專家組會議,研究專家委員會工作或對某項活動組織專項評審(選)論證。
第十八條 專家委員會日常聯系時,可采取電話或電子郵件方式,重大事項或涉及到行業科技發展等問題時應采取專題會議研究。
第十九條 專家委員會每年組織召開1-2次全體會議,進行專業學習或培訓,總結交流工作經驗。
第二十條 專家委員會研討意見、評審結果和論證結論等,需要以文字形式確定的,由參加專家委員會會議的全體委員簽名確認,并由主辦部門承辦具體事宜。
第七章 自律與紀律
第二十一條 專家委員會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工作辦法開展工作,健全監督自律制度;在對外活動中涉及到業內重大問題,要組織深入調查研究,提出解決方案報有關部門批準后實施;任何人未經同意,不得以專家委員的名義,對外進行咨詢、授課等活動。
第二十二條 專家委員會在咨詢服務、評審、評選(優)等活動中實行回避制,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嚴格組織紀律,按照有關規定收取報酬,嚴禁以任何名目或形式接收超越政策規定外的報酬和其他禮(金)品。
第二十三條 專家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受委托開展的各項業務活動中,接受社會監督,對被舉報違紀的專家,專家委員會辦公室經查實后,酌情給予警告直至除名的處分。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危害國家、行業利益,喪失職業道德或收受賄賂情節嚴重的專家委員會委員,提請有關執法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專家委員會對政府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委托、交辦的工作,尤其是在評審(選)、評優、技術鑒定等工作中,要嚴格組織紀律,保守相關秘密。
第二十六條 本工作辦法與國家有關規定相抵觸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廣州市建筑業聯合會秘書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