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廣州市城市更新基礎數據調查和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反映。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5年3月3日
廣州市城市更新基礎數據調查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城市更新基礎數據調查、管理和利用,促進數據資源共享,依據《廣州市城中村改造條例》《廣州市舊村莊舊廠房舊城鎮改造實施辦法》《廣州市城市更新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城中村改造、“三舊”改造以及其他城市更新活動的項目,其基礎數據調查和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城市更新基礎數據調查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擬訂城市更新基礎數據調查與管理政策,制訂城市更新基礎數據調查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組織編制市級城市更新基礎數據調查計劃和資金使用計劃,組織實施基礎數據普查和基礎數據核查,負責全市城市更新基礎數據庫的建設和管理,協調市級職能部門共享基礎數據,指導、協調和監督各區城市更新基礎數據調查工作。
區政府是轄區內城市更新基礎數據調查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組織轄區內城市更新基礎數據的調查工作,可根據市級城市更新政策制定本區城市更新基礎數據調查和管理具體實施細則,協助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基礎數據普查和基礎數據核查,組織對基礎數據調查成果進行確認,維護轄區內城市更新基礎數據調查活動正常的社會秩序,充分調動各方參與城市更新基礎數據調查工作的積極性。
區城市更新部門負責轄區內城市更新基礎數據調查計劃和資金使用計劃的申報;指導或組織城市更新基礎數據調查具體實施工作,并向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基礎數據調查成果;負責轄區內城市更新基礎數據調查工作的指導和宣傳。
公安、商務、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文化廣電旅游、林業園林、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職能部門負責按照城市更新基礎數據調查工作需要,提供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共享數據。
城市更新基礎數據調查和管理的重大事項應當提請市城市更新領導機構審議的,按程序提請審議。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基礎數據是指城市更新范圍的土地、房屋、人口、經濟、產業、文化遺存、公建配套及市政設施、樹木、管線等現狀基礎數據,其中涉及土地征收的城中村改造項目基礎數據還需包含其他地上附著物、青苗等,以滿足實施方案或改造方案編制的需要。
第五條 城市更新基礎數據調查按照類型分為基礎數據普查、基礎數據調查和基礎數據核查。
第六條 城市更新基礎數據調查涉及測繪工作的,調查單位應具備測繪資質。
第七條 城市更新基礎數據調查應按國家、省、市有關部門制定的統一數據標準和技術規范實施。
鼓勵城市更新基礎數據調查技術的創新和改進,采用先進的技術和設備,提高城市更新基礎數據調查水平。
第二章 調查內容和方式
第八條 城市更新基礎數據通過政府職能部門之間提供共享數據與外業調查和測繪相結合方式獲取。
人口數據由公安部門或相關單位提供共享;經濟、產業由商務、統計部門或相關單位提供共享;公建配套及市政設施等基礎數據,由相關主管部門或單位提供共享;文化遺存等基礎數據,由文化廣電旅游、規劃和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或相關單位提供共享;“三舊”改造標圖建庫數據,由城市更新部門提供共享;土地利用現狀、土地權屬、完善歷史用地手續、留用地指標、基本農田保護、國土空間規劃等數據,由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提供共享;房屋基本狀況、房屋權利狀況以及其他狀況等房屋登記數據,由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通過不動產登記查冊等方式提供共享;樹木相關數據由林業園林部門提供共享;地下管線數據由住房城鄉建設、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提供共享;城市更新基礎數據調查需要的基礎測繪成果由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提供共享。
共享數據由城市更新部門統一接收和管理。數據提供部門應當保證數據的時效性、真實性、合法性和通用性。
不能通過共享方式獲取的數據,通過外業調查和測繪方式獲取。調查實施單位負責開展各類共享數據的處理和統計,負責開展外業調查和測繪。
第九條 基礎數據普查、基礎數據核查以及城市更新數據中心建設和管理等所需經費納入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預算,由市財政統籌安排。
第十條 基礎數據調查經費測算按照國家有關測繪與城市規劃現狀調研工作成本定額核算標準執行。
基礎數據核查經費按照基礎數據調查經費標準的30%計算。
第三章 基礎數據普查
第十一條 基礎數據普查是在共享數據的基礎上,通過數據挖掘、現場調查、測繪,采集城市更新基礎數據,滿足城市更新工作對基礎數據的需求。
第十二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更新工作計劃制訂每年基礎數據普查計劃。基礎數據普查成果應滿足該區域編制片區策劃方案的要求。
第十三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基礎數據普查成果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納入城市更新數據庫統一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基礎數據普查成果更新和維護。已入庫的基礎數據普查成果應當至少3年更新一次,更新內容為基礎數據普查相關要素。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城鄉規劃建設及重大工程急需的基礎數據普查成果應及時進行修測和更新。
第四章 基礎數據調查
第十五條 基礎數據調查應以共享數據、普查數據等為基礎開展現狀調查后形成調查成果,調查成果應滿足編制項目實施方案或改造方案的要求。“三舊”改造項目基礎數據調查包括片區策劃基礎數據調查和實施項目基礎數據調查。
第十六條 基礎數據調查范圍由區政府確定,應能覆蓋城市更新項目改造范圍。
第十七條 人口與房屋類數據,結合數據共享、入戶調查和入戶房屋測繪等方式依法獲取,其中“三舊”改造片區策劃階段房屋類數據在滿足實施方案或改造方案編制要求的情況下,可以采用戶外房屋測繪方式獲取。
第十八條 基礎數據調查完成后,由項目所在地區政府組織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文化廣電旅游、林業園林、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及屬地鎮、街道等部門,以其掌握的業務數據為基礎,對調查數據的合法性和準確性出具相關證明文件或意見,并由區政府對基礎數據進行確認。區政府將確認的數據在改造項目所在地和區城市更新部門官網公示15日以上。公示期間對數據有異議的,數據調查部門應予以答復,確有錯誤的,應當更正。數據公示后按程序開展數據核查。
其中“三舊”改造片區策劃階段基礎數據調查成果完成后按程序開展數據核查。
第五章 基礎數據核查
第十九條 基礎數據核查是利用抽查方式對基礎數據調查成果進行監督和檢查,確保調查數據真實。涉及測繪成果的,按照國家測繪成果質量檢查與驗收規定開展核查。
第二十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基礎數據核查工作。核查單位應當在約定時間內完成核查,并出具核查結論。
數據成果取得核查合格的相關結論文件方可用于編制項目實施方案或改造方案。
第二十一條 基礎數據調查成果核查要求如下:
(一)基礎數據通過區政府組織確認和公示,公示期無異議;
(二)數據及文檔資料齊全;
(三)數據符合統一的技術規范和數據標準;
(四)數據一致性100%核查,不合格的予以修正;數學精度按照國家測繪成果質量檢查標準要求復測,不合格的予以更正;按集體住宅、集體物業等分類的現狀建筑數據抽查比例不少于30%。抽查結果與上報核查的成果相較,按集體住宅、集體物業等分類的現狀建筑數據誤差比例小于或等于5%的,認定合格;誤差比例大于5%的,應予以修正。
第六章 數據匯交及管理
第二十二條 基礎數據調查成果核查合格后,由區政府組織成果公布,基礎數據調查成果經公布后30日內向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匯交。
第二十三條 匯交成果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數據匯交清單及說明;
(二)最終成果數據;
(三)數據調查批復文件、技術文檔、驗收報告等。
第二十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基礎數據普查和匯交的基礎數據調查成果納入城市更新基礎數據庫進行集中管理。
(一)建立全市城市更新基礎數據管理平臺,及時處理、整合基礎數據,實現數據統一管理利用。
(二)建立數據接收入庫、共享利用和更新維護等管理機制,及時對數據庫數據進行更新,保證數據的現勢性。
(三)配置符合國家保密、安全管理有關規定的數據存儲、管理利用等軟硬件環境,確保數據安全。
第二十五條 市城市更新基礎數據庫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提供利用。
市城市更新基礎數據庫的數據是編制和審核項目實施方案或改造方案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除按政府信息公開規定主動公開數據外,應按以下方式提供數據服務:
(一)政府部門申請內部使用和基于公共利益所需數據,應當無償提供使用。
(二)涉密數據的利用與服務,按照國家關于涉密成果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城市更新基礎數據調查、監督、管理及配合數據調查等工作中,因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導致基礎數據出現重大錯誤或者違反保密規定,泄露數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5年3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